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灾后重建基金需制度创新-杨涛 [原创 2008-05-26 00:50:00]  删除...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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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国务院决定设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,首期由中央财政拨款700亿元人民币,明后年继续作相应安排。

我们看到,本次地震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,远远超过了灾害初期人们的估计,不仅居民住房和财产受到破坏,而且受灾地区的基础设施、城市公用设施也大多不复存在。因此,灾后重建必须由政府来担当主角,通过有效的财政政策支撑,来促使灾区经济早日恢复正常,受灾群众生活得到基本保障。

应该说,在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,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来推动重建工作,在各国都屡见不鲜,如日本在神户大地震后也建立了类似的基金。对于我国设立灾后重建基金的问题,各界最为关注的,无非是资金来源、资金运用和资金管理。

首先,从资金来源看,目前将主要从中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中划拨。我们知道,2007年我国建立的中央预算稳定基金制度,主要来自于财政超收收入,其目的之一,就是使国家在遇到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时,不必临时调整预算。这样,一方面可以尽快使重建资金到位,另一方面,在近年来人们对财政年年超收存在质疑的背景下,这也使得政府“让利于民”的思路,能够通过支持灾后重建而体现出来。

当然,根据近期许多研究机构的估计,仅是地震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到1500到2000亿元。这表明,仅靠源于预算稳定基金的支持,还是远远不够的,这就需要对重建基金引入更多的资金来源,用于灾区各项建设。一则,可以借此机会压缩其他过于膨胀的财政支出项目,如政府已表示“中央国家机关今年的公用经费支出一律比预算减少5%,用于抗震救灾”。而地方政府同样也存在行政管理费过高的问题,督促发达地区财政减少这类费用,通过横向转移支付的方式,来支援灾区建设资金缺口,也是一种合理的选择。二则,当前所谓的流动性过剩,表现之一就是民间积累了大量的资本,把民间投资引入到灾区建设中,也是非常有必要的。这既需要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,更需要政府借此进一步放宽对民间投资的限制,使其更积极地介入到各类公用设施的重建中。

其次,从资金运用来看,要注重两方面的问题。一方面,现有的基本运用模式,可能还是直接拨款。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,应该尽可能按照政府采购的原则来运用资金,并且要求地方政府纳入相应配套资金。除此之外,还应该考虑以财政贴息、财政担保等多种方式来安排资金,以此来使信贷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充分介入灾后重建。

另一方面,对于资金运用的领域,应该分为三种。一是公共建设类项目,即完全属于政府职责的建设。这需要财政的完全支持,并且作为预算内资金进行管理。二是准公共建设类项目,即同时具有商业运营色彩的项目。应该借鉴BOT等新型投融资模式,在安排财政资金同时,引入多元化社会资金支持。三是公共生活类项目,即涉及受灾群众福利保障的支出。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原来就比较薄弱,并且效率不高,在地震的非常时期,实现相关人群的基本保障更加迫切。通过在灾后重建基金中引入教育、医疗、养老、扶贫等基本支出职责,有助于尽快使受灾群众生活恢复正常。

最后,从资金管理来看,如何保证专项基金的安全,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有效益,是各界都密切关注的问题。事实上,考虑到我国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仍任重而道远,这种担心并非多余。例如,2003年云南大姚地震后,中央财政也拨付了1.2亿元专项资金,在事后审计发现有近1亿元并非用到灾后重建上。对此,政府有关部门必须真正加强对资金的事先监督,否则事后审计大多无关痛痒。同时还要监督和鉴别不同的灾后重建项目,避免地方政府把资金更多用于“面子工程”,而非重振经济与稳定社会所必需的项目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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